【问题】 【案例题】李某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钥匙盗取盖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大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货值10万元的产品,货到付款,并收取1万元定金。山海公司知情后,表示拒绝追认。(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效力如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大河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案例题】李某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钥匙盗取盖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大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货值10万元的产品,货到付款,并收取1万元定金。山海公司知情后,表示拒绝追认。(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效力如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大河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正确答案: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大河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海生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山海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山海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大河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大河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山海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因而对山海公司不发生效力。山海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应由李某赔偿大河公司的损失。

题目解析:本题出自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1,由丰阳塔题库搜集整理。